市民王女士使用宜家一款名為斯黛納的玻璃水杯喝水時,水杯突然爆裂,送醫(yī)后下唇縫合4針,一顆門牙斷裂。后王女士將北京西紅門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大興一審判決宜家賠償王女士各項損失4萬余元,雙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新京報記者今日(26日)獲悉,10月23日二中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雙方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據(jù)新京報此前報道,案件一審中,王女士訴稱,自己是宜家的會員,她購買了宜家一款名為斯黛納(STELNA)的玻璃水杯,2017年5月20日凌晨4點左右喝涼白開時,水杯突然爆裂,致其當場昏迷,一顆門牙斷掉。王女士要求宜家退還購物款3.9元,要求雙倍賠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5萬余元。 宜家則稱,王女士提供的證據(jù)無法證明玻璃杯是從宜家處購買,也無法證明涉案玻璃杯是否和王女士的受傷有因果關系。經檢測,在冷熱溫差200攝氏度范圍內,這款玻璃杯無破裂現(xiàn)象。 最終,大興法院一審判決宜家返還王女士購物款3.9元,賠償王女士醫(y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4萬多元。一審判決后,王女士和宜家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今年10月15日下午,該上訴案在二中院開庭,二中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雙方爭議焦點有三,一是宜家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王女士要求宜家雙倍賠償?shù)恼埱笫欠癯闪?,三是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是否適當。 對于上訴焦點,法院審理認為,關于傷害發(fā)生情況,雖無直接證據(jù)證明損害發(fā)生過程,但王女士在就醫(yī)時的病情陳述、相關病歷記載的傷情、王女士向宜家公司及有關部門投訴反映的情況,以及在訴訟過程中的陳述能夠形成穩(wěn)定印證,且根據(jù)王女士會員消費記錄,其確曾在宜家購買斯黛納玻璃杯,本案損害事件發(fā)生后,宜家公司官方微博對此次傷害事件亦有回應,故王女士在訴訟中主張其在使用自宜家購買的玻璃杯時發(fā)生爆炸致身體受傷具有高度可能性。 此外,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應當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二是仍然生產或者銷售,三是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損害。綜合現(xiàn)有在案證據(jù),尚無充分證據(jù)證明宜家在銷售涉案杯子時具有明知、欺詐或者惡意的主觀狀態(tài),因此王女士要求雙倍賠償?shù)恼埱螅ㄔ弘y以支持。 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中,對于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并無明顯不當,因此王女士的上訴意見,依據(jù)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綜上,10月23日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王女士和宜家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均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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