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崇左6月17日電 6月16日,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憑祥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萬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憑祥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院檢察長何斌、員額檢察官黃麗萍分別以公益訴訟起訴人和公訴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和公益訴訟,憑祥市人民法院院長黎杰擔任審判長主持該案法庭審理,并組成七人合議庭。據悉,該案系崇左市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據了解,萬某某于2017年3月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后開始經營憑祥市某食品經營部,主要從事生豬制品的收購、加工和銷售。其在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私自生產經營生豬制品,且在進購生豬產品時,也未查驗供貨者提供的生豬產品相關檢驗檢疫證明。在無相關檢驗檢疫證明、也未對這些生豬產品進行檢驗的情況下,其繼續(xù)生產加工,并在未經依法檢驗即私自放入偽造的合格證到產品包裝中出售。
2019年7月9日,萬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并在其經營部倉庫內查獲大量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經對扣押的生豬制品進行抽樣送檢,在豬小肚中檢測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經崇左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豬小肚的市場價格共計3600元。
該院接案后,從行政、民事公益訴訟及刑事訴訟三個層面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在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法院宣告從業(yè)禁止令的同時,督促負有監(jiān)管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從源頭聯(lián)合打擊堵截生豬產品非法入境、違法流通的行為,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保護受損公益,提出十倍懲罰性賠償、承擔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所需費用及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經公開審理該案,憑祥市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萬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決萬某某支付其所生產、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豬小肚價款10倍的賠償金人民幣36000元,以及承擔在其食品經營部內和龍州邊境管理大隊扣押的共計13620公斤不合格的生豬產品銷毀費用10339元人民幣,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等相關活動,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何斌表示,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追究被告的民事侵權責任,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及承擔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的費用,既從經濟上嚴厲追責,也對其他食品生產、銷售者起到警示作用,讓廣大食品生產、銷售者緊繃安全之弦,從食物采購源頭杜絕安全隱患。希望通過此案警示教育廣大食品經營者、生產者,要依法經營,增強法治意識、責任意識,把食品安全擺在第一位,共同守護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