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假冒小品牌暢銷白酒 師徒二人雙雙獲刑
2018-07-03 09:11:56來源:中國法院網已被 1098 人閱讀 有0人評論
內容摘要:近日,新疆溫宿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注冊商標案,楊某在李某處打工學會了仿冒當地暢銷的小白楊、大紅鷹、托木爾峰等小品牌白酒的制作方法,回家自己也開辦起了小作坊制作銷售。后被工商部門執(zhí)法檢查查獲后,移交溫宿縣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師徒二人均被依法判處相應刑罰。
近日,新疆溫宿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注冊商標案,楊某在李某處打工學會了仿冒當地暢銷的小白楊、大紅鷹、托木爾峰等小品牌白酒的制作方法,回家自己也開辦起了小作坊制作銷售。后被工商部門執(zhí)法檢查查獲后,移交溫宿縣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師徒二人均被依法判處相應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阿克蘇市工商局執(zhí)法人員在阿克蘇地區(qū)實驗林場五隊進行突擊檢查,在檢查的過程中發(fā)現被告人楊北平在所租住的住宅內制造假冒酒,且屋內堆放了用散裝白酒灌裝好的“大紅鷹”牌白酒634件(500毫升6瓶裝),“托木爾峰老窖”233件(480毫升6瓶裝),被告人楊北平當場承認了其制造假冒酒的行為。被告人楊北平在被查獲后,認識到了錯誤,遂將自己與劉桂榮(另案處理)在2015年7月至12月期間為被告人師青順打工制造“假酒”的事情以及被告人師青順目前正在制造“假酒”的窩點向阿克蘇市工商局進行了舉報。當日在被告人楊北平的帶領下,阿克蘇市工商局和溫宿縣工商局聯合執(zhí)法,一起到阿克蘇實驗林場八隊將被告人師青順制造“假酒”的窩點查獲。另查:2015年6月,被告人師青順在溫宿縣實驗林場八隊租賃了一農家院作為制造假冒酒的窩點,被告人師青順做為主要負責人因為制作假冒酒需要人手便雇傭了被告人楊北平、劉桂榮,在分工上,被告人師青順負責聯系貨源、被告人楊北平負責運輸及銷售,劉桂榮負責灌裝及包裝,主要假冒三種品牌白酒。2016年1月,被告人師青順召集被告人楊北平及劉桂榮商議籌資購買假冒酒包裝,準備合伙制造假冒酒等事宜,三人商議由被告人師青順出資1萬元,被告人楊北平出資2萬元,劉桂榮出資1萬元,從網上聯系并購買“托木爾峰八年陳”包裝2000套,后因行情不好和購買的包裝相差太大等問題,三人未合作成功,便將購買的包裝進行平分,被告人師青順分得假冒酒包裝1150套,被告人楊北平分得假冒酒包裝450套,劉桂榮分得假冒酒包裝400套。 該院認為,被告人師青順、楊北平在未經他人許可的情況下,明知是假冒的白酒商標,在其灌裝制作的白酒上使用“小白楊”、“托木爾峰老窖”、“大紅鷹”商標,系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涉及兩種以上注冊商標,師青順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56085元,楊北平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149070元,情節(jié)嚴重,二被告人共同犯罪的行為侵犯了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危害了商品生產者的合法利益,破壞了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被告人師青順、楊北平的行為符合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師青順、楊北平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確認。量刑上,鑒于被告人師青順、楊北平當庭自愿認罪,確有悔改之意,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師青順、楊北平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楊北平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屬于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為森嚴國法,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師青順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ㄐ唐趶呐袥Q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完畢。) 二、被告人楊北平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依法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克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已執(zhí)行罰款人民幣四萬元折抵后,仍需繳納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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